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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5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1 日

法官陳明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2156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佳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228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佳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應適用法條部分補充「被告陳佳偉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㈡最後一行「D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D0000000號」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陳佳偉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執行觀察、勒戒完畢為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又因持有毒品、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36號、104年度易字第1159號、104年度易字第1160號)就持有毒品犯行判處有期徒刑10月(共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6月及施用毒品犯行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簡字第32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詎仍不知戒絕惡習,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犯行,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兼衡其智識程度為國中畢業暨家庭經濟狀況(見毒偵卷第9頁調查筆錄、第44頁個人戶籍資料所載)、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坦承犯行及未危害他人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陳明珠

書記官 葉瓊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2283號
    被      告  陳佳偉  男  2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佳偉前於民國101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 現已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裁定送勒戒處所施
    以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102 年1
    月21日釋放出所,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1 年度毒偵字第5071
    號、第53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102 年間,因施用毒
    品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3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於102 年10月23日易科罰金
    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竟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於104 年10月7 日為警採尿回溯96小時內之
    某時,在新北市○○區○○街000 巷00號4 樓之住處內,以
    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並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
    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 年10月7 日14時37分許,在新
    北市○○區○○○道0 段000 號美麗海汽車旅館803 號房,
    經陳佳偉同意後執行搜索,當場扣得MDMA6 粒( 毛重2.0200
    公克、淨重1.6540公克)(陳佳偉涉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嫌,
    業已起訴) ,並經陳佳偉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
    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知前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佳偉於偵訊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4 年10月27日濫用
      藥物檢驗報告( 尿液檢體編號:D0000000號) 、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受採集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 檢體編號
      :D0000000號) 各1 份。
二、所犯法條:
    核被告陳佳偉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受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於5 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本刑至2 分之1 。至
    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6 粒( 毛重2.0200公克、淨重1.6540
    公克) 已於另案聲請宣告沒收銷燬(104年度偵字第28085 號
    ) ,爰不另聲請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6    日
                              檢 察 官  蔣政寬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156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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