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30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30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王偉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43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江易峰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14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甲○○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如附件聲請書所示2 次犯行,犯罪時間、地點均可明確區隔辨別,足認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犯罪被害人有別,所侵害之法益亦為多數,應予分論併罰。又被告在有偵查犯罪職權公務員未發覺其犯行前,均自承犯行並接受裁判,均應符合自首要件,且有訴訟經濟之效,爰均依刑法第62條規定減輕其刑。爰分別審酌被告於短時間內即有有多項竊盜前科,屢經查獲、判刑,部分執行完畢、部分定其應執行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竟仍未警惕,復利用任職之便竊取他人財物,顯然目無法紀,欠缺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年齡尚輕、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之財物價值、所造成之損害、犯後自知事證明確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定其應執行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62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446號
    被      告  甲○○  男  1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苑裡鎮○○里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為
    下列2次竊盜之犯行:㈠於民國104年7月12日凌晨3時許,在
    其任職、設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之「肥輪胎燒烤
    店」內,乘該燒烤店負責人魏海濤不及注意之際,徒手放置
    在店櫃台內之現金新臺幣(下同)1萬5,000元,得手後旋即
    花用一空。㈡另於同年9月23日凌晨1時30分許,在上開燒烤
    店內,乘店內客人陳鴻昇不及注意之際,徒手竊取陳鴻昇放
    置在皮包內之現金4,000元,得手後旋即花用一空。嗣於104
    年9月27日5時50分許,在新北市板橋區長江路1段106巷口,
    因形跡可疑,經警攔檢盤查後,甲○○坦承上開犯行,復經
    魏海濤與陳鴻昇2人指訴上開財物遭竊之事,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中之坦承不諱,並與
    證人即被害人魏海濤與陳鴻昇2 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
    相符,並經被害人2人指認被告即為竊取其現金之犯嫌,足
    認被告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已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其所犯2
    次竊盜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檢  察  官  黃 冠 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43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