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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404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540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郁群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郁群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除下列事項補充更正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㈠、犯罪事實欄一第4 行「徒手竊取上開車輛」應補充記載「徒手竊取上開車輛(價值約新臺幣8 萬元)」。

㈡、證據部分:補充記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見偵字第19246號卷第33頁)」。

㈢、證據部分:第4 行末「及照片4 紙」,應補充記載為「及尋獲現場照片4 紙(見偵字第19246號卷第32頁)」。

二、爰以行為人為基礎,審酌被告有竊盜、妨害公務之紀錄,素行非佳,正值壯年不思己力謀取財物,反任意竊取他人財物,破壞社會治安,所為實屬可議,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取財物之價值,以及被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至被告所竊得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車1 輛,業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可據,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5 項之規定,自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緝字第2145號
    被      告  李郁群  男  2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郁群於民國105 年6月4日14時56分許,在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前,見翁琦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型機
    車停在該處,鑰匙未拔,認有機可趁,竟基於為自己不法所
    有之意圖,徒手竊取上開車輛,得手後,騎乘上開機車離去
    。嗣於同年月6日18時許,在新北市三峽區民生街1巷內,為
    警查獲,而悉上情。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峽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李郁群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害人翁
    琦諺於警詢時證述之情節相符,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
    協尋電腦輸入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車輛尋獲電腦輸入單、
    贓物認領保管單各1紙、監視器畫面22紙,及照片4紙在卷可
    稽,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7    日
                              檢  察  官  鄭淳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5404號於民國 10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