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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728號

妨害自由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簡字第77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柯瓔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9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柯瓔倫犯強制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 行「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爰審酌被告不思理性處理紛爭,以如附件犯罪事實欄所載之方式妨害告訴人行使權利,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0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強制罪)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廖宏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2996號
    被      告  柯瓔倫  女  7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3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柯瓔倫明知新北市○○區○○○段00○0地號之土地雖係其
    與陳鼎正、盧建宏、林平一分別共有,然該土地上方仍有其
    胞弟柯金鎧、姪子柯志揚自建自用或出租他人使用之廠房,
    且上開廠房仍在營運中,平日需由大貨車進出載運貨物,然
    因對柯金鎧、柯志揚拒絕搬遷深感不滿,為妨害柯金鎧、柯
    志揚或承租戶使用上開廠房,竟基於強制之犯意,於民國10
    4年10月20日前某日,出資新臺幣1萬元委請不知情之鍾禎力
    購買巨大石墩4個,再由鍾禎力與其不知情之友人即駿麒工
    程有限公司負責人吳昭賢於104年10月20日9時3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號大貨車,載運上開石墩前往上址,操作機
    具將上開石墩吊掛堆放在柯金鎧、柯志揚所建上開廠房出入
    口,妨害柯金鎧、柯志揚及廠房相關人員出入之權利。
二、案經柯金鎧、柯志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
    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柯瓔倫之供述      │坦承託人購買石墩及載運前│
│    │                      │往上址堆放之事實。      │
├──┼───────────┼────────────┤
│ 2  │證人即告訴人柯金鎧之證│被告僱人於上開時間吊掛石│
│    │述                    │墩放置在上址廠房出入口之│
│    │                      │事實。                  │
├──┼───────────┼────────────┤
│ 3  │證人即告訴人柯志揚之證│被告僱人於上開時間吊掛石│
│    │述                    │墩放置在上址廠房出入口之│
│    │                      │事實。                  │
├──┼───────────┼────────────┤
│ 4  │證人鍾禎力之證述      │被告對證人鍾禎力表示上開│
│    │                      │土地為其私人土地,出資委│
│    │                      │託鍾禎力購買及載運石墩前│
│    │                      │往上開地點,被告並指示鍾│
│    │                      │禎力堆放石墩之方式應能阻│
│    │                      │擋大型車通過之事實。    │
├──┼───────────┼────────────┤
│ 5  │證人吳昭賢之證述      │被告委託證人鍾禎力購買上│
│    │                      │述石墩後,要求證人吳昭賢│
│    │                      │以其所經營之駿麒公司所有│
│    │                      │之大貨車載運石墩前往上址│
│    │                      │,以圍住巷弄之方式堆放石│
│    │                      │墩之事實。              │
├──┼───────────┼────────────┤
│ 6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 │上開土地經法院判決由被告│
│    │易字第261號判決書1份、│與陳鼎正、盧建宏等人分別│
│    │地籍謄本1份及房屋租賃 │共有,然土地上尚有告訴人│
│    │契約書5份             │柯金鎧、柯志揚興建自用或│
│    │                      │出租之建物之事實。      │
├──┼───────────┼────────────┤
│ 7  │監視錄影檔案暨翻拍照片│被告柯瓔倫僱用證人鍾禎力│
│    │13張及勘驗筆錄1份     │,與證人吳昭賢駕車載運石│
│    │                      │墩前往上址堆放之事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6    日
                              檢  察  官   邱  舒  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7728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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