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0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鍾文正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3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鍾文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鍾文正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5 月3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 年3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鍾文正前於98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簡字第4845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64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10290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200 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於99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877 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壢簡字第644 號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719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6440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簡字第4350號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上開案件嗣經本院以100 年度聲字第112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確定;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99年度易字第262 號判處有期徒刑1 年2 月確定,與上開經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3 月部分接續執行,於102 年5 月3日入監服刑。嗣受刑人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6 年2 月2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5 年12月26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 年3 月11日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