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25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225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保人即
- 受刑人
- 蘇大倫
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5 年度執聲沒字第29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蘇大倫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該案被告、受刑人蘇大倫(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業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之規定,應將受刑人所繳納之保證金沒入,爰依同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聲請人指定出具保證金1 萬元後,其已獲釋放之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影本1 紙附卷可參,堪先認定。又受刑人所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簡字第617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乃由聲請人依受刑人之住所(臺北市○○區○○街0 段000 巷00弄0 號2 樓),合法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05 年3 月22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而受刑人無正當理由未到案,經聲請人指揮司法警察按址拘提無著,是受刑人於前開案件執行時逃匿,應沒入其所繳納之保證金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通知暨送達證書、拘票及警員報告書、關於受刑人之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各1 份等件在卷可稽,且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亦堪認定。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受刑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而由本院裁定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