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清順
- 選任辯護人
- 陳怡勝(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之行動電話門號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之行動電話門號,顯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