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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戴嘉清林翊臻蔡慧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853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清順
選任辯護人
陳怡勝(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之行動電話門號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二「罪名暨宣告刑」欄所載之行動電話門號,顯係「○○○○○○○○○○」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欄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戴嘉清

法 官 林翊臻

法 官 蔡慧雯

書記官 顏珊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853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