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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732號

證券交易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莊惠真鄭淳予林維斌

原告
雷龍建
被告
陳泰富

      張臣榮

      黃爰臻

上列被告陳泰富、張臣榮、黃爰臻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金重訴字第3 號),經原告雷龍建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案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同案被告陳智海刑事附帶民事部分,已於106 年12月8日裁定移送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莊惠真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林維斌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附民字第732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證券交易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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