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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72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廖怡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1872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家榮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60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家榮基於傷害之故意,於民國105 年10月27日12時許,在新北市蘆洲區重陽街與永安北路二段76巷口,徒手毆打在該處擺攤之告訴人吳振茂,復持攤位上鐵盤毆打告訴人,致告訴人受有頭皮鈍傷、下頷鈍傷、右側前胸壁挫傷、右側手部挫傷、左側前臂挫傷併瘀傷約2 ×1 公分及右手第一掌骨閉鎖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被訴涉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傷害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依照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用期適法。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廖怡貞

書記官 林劭柔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872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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