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0號
- 原告
- 宋寶華
- 被告
- 劉文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文斌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23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511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