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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97號

傷害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李育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審易字第2297號

公訴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義光

      駱勁霖

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字第7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即被告陳義光告訴被告駱勁霖傷害及妨害名譽等案件,及告訴人駱勁霖告訴被告陳義光傷害案件,公訴人認被告駱勁霖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及同法第309 條第1 項之公然侮辱罪嫌,被告陳義光則係觸犯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第314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據被告等人均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6 年度審附民字第390 號和解筆錄1 份、公務電話記錄2 紙及刑事撤回告訴狀2 份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九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2297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