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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0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廖怡貞陳海寧趙伯雄

原告
宋寶華
被告
劉文斌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追加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劉文斌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6月23日以106 年度審訴字第511 號判決諭知不受理在案,依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又其本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怡貞

法 官 陳海寧

法 官 趙伯雄

書記官 陳宛彤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附民字第390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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