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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5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藍海凝楊朝舜吳智勝

原告
瑞辰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慶祥
被告
王商配
被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商配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7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5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