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8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8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郭彥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1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郭彥呈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彥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該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法院判決科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又本件聲請係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為之,有定刑聲請切結書存卷可憑,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