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毛進豐
具 保 人 姜桂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6 年度執聲沒字第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姜桂蘭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及第228 條第4 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又按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依第118 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同法第121 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姜桂蘭因受刑人毛進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 萬元,繳納現金後(刑字第00000000號),檢察官已將受刑人交保在案,而該受刑人已經逃匿,應沒入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審易字第2527號判處有期徒刑8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2072號駁回上訴確定後,經聲請人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另經聲請人依具保人住居所發函請具保人通知或帶同受刑人遵期到案接受執行,惟受刑人仍未到案執行,有上開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5 份、檢察官拘票暨司法警察報告書3 份在卷可按,足見受刑人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