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3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曾旭紳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0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曾旭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旭紳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 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 月1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3751 號函附之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基隆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 年2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01375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等卷證資料,認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