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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董仰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4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董仰生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董仰生因犯傷害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8 項,裁定如主文。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竊盜    │有期徒刑│105.03.27 │士林地檢│士│105 年│105.04.26 │士│105 年│105.05.24 │新北地檢│已執畢    │
│  │        │六月,如│          │105 年偵│林│度易字│          │林│度易字│          │105 年度│          │
│  │        │易科罰金│          │字第4462│地│第178 │          │地│第178 │          │執助字第│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2731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02│傷害    │有期徒刑│104.07.12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12.26 │新│105 年│105.12.26 │新北地檢│編號2 、3 │
│  │        │三月,如│          │104 年偵│北│簡上字│          │北│簡上字│          │106 年執│所示罪刑,│
│  │        │易科罰金│          │字19929 │地│第927 │          │地│第927 │          │字第2273│前曾經定其│
│  │        │以新臺幣│          │、26712 │院│號    │          │院│號    │          │號      │應執行刑四│
│  │        │一千元折│          │號      │  │      │          │  │      │          │        │月,如易科│
│  │        │算一日  │          │        │  │      │          │  │      │          │        │罰金以新臺│
├─┼────┼────┼─────┼────┼─┼───┼─────┼─┼───┼─────┼────┤幣一千元折│
│03│竊盜    │有期徒刑│104.07.11 │新北地檢│新│105 年│105.12.26 │新│105 年│105.12.26 │新北地檢│算一日。  │
│  │        │三月,如│          │104 年偵│北│簡上字│          │北│簡上字│          │106 年執│          │
│  │        │易科罰金│          │字19929 │地│第927 │          │地│第927 │          │字第2273│          │
│  │        │以新臺幣│          │、26712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號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07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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