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1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1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志盛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謝志盛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5 年7 月30日),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