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6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6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姿吟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姿吟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判決如附表所示(聲請書附表編號2 所示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應更正為新北地檢105 撤緩毒偵字第251 號),且於附表所示之日期確定,分有前揭裁判各1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