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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21號

瀆職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0 日

法官黃沛文吳智勝張景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21號

自訴人
劉來好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劉來好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而該裁定業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仍逾期未補正,依上3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吳智勝

法 官 張景翔

書記官 王姵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2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瀆職,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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