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16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解智淵
- 選任辯護人
- 劉亞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3日以106 年度訴緝字第160 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015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0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智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合法送達被告解智淵,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即107 年2 月5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 年3 月2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