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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5 日

法官傅明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楊安欽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第一審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106年7月10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 法 官 傅明華

                 書記官 李虹儒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078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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