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審簡字第112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逸平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偵字第7984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王逸平犯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被告王逸平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與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被告進入屬住宅一部之告訴人廖心瑀住處公寓樓梯間內搜尋財物未果,已著手於竊盜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之。爰審酌被告素行非佳,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其正值青壯,不思正途取得所需,竟恣意侵入他人住宅欲竊取他人財物,幸未得逞,惟其犯後尚能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21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25條第2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
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埠頭、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
車、航空機內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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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6年度偵字第7984號
被 告 王逸平 男 0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號
居○○市○區○○路0段000號(另案
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
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王逸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05 年5 月7 日5 時
40分許,侵入位於○○市○○區○○○路0 段000 巷00弄00
號樓梯間,將廖心瑀所停放在該樓梯間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輕型機車置物箱扳起,欲竊取該置物箱內財物,詎僅發現
不具財產價值之信封1 只而未遂。
二、案經廖心瑀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 證 據 名 稱 │ 待 證 事 實 │
├──┼───────────┼─────────────┤
│ 1 │被告王逸平於警詢及本署│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偵訊時之自白 │ │
├──┼───────────┼─────────────┤
│ 2 │證人即告訴人廖心瑀於警│全部之犯罪事實。 │
│ │詢之指證 │ │
├──┼───────────┼─────────────┤
│ 3 │監視器翻拍照片9 張及被│全部之犯罪事實。 │
│ │告照片3張 │ │
└──┴───────────┴─────────────┘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1 條第2 項、第1 項
第1 款之侵入住宅竊盜未遂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9 日
檢察官 陳旭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