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毒聲更(一)字第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毒聲更(一)字第2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MAI ANH THUYET(越南籍,中文姓名:梅英說)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 年度毒偵字第285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06 年度聲觀字第103 號),本院前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31日以106 年度毒聲字第129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被告不服提起抗告,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毒抗字第120 號裁定撤銷發回本院,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MAI ANH THUYET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 年12月18日17時55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0弄0 ○0 號居所內,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同日18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 項及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第3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經查:本件被告MAI ANH THUYET因其居留證遺失遭人冒用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於106 年3 月7 日由公司主管陪同到案向警方說明並製作筆錄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6 年5 月4 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63368094號函暨所附警詢調查筆錄1 份附卷可參(見高院卷第14頁至第15頁),佐以上開被告MAI ANH THUYET於106 年3 月7 日警詢筆錄末係以中文「梅英說」簽名並捺印,而本院原裁定之受處分者於105 年12月18日、19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等筆錄中,則皆係以英文「MAI ANH THUYET」簽名及捺印,二者簽名方式顯有不同,二者是否確為同一人簽署,容有疑義。再查另案被告LE TRUONG SON (中文姓名:黎長山)為警查獲後,為掩飾其逃逸外勞之身分並規避其施用毒品之刑責而冒用被告MAI ANH THUYET之名應訊、製作筆錄並採集尿液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106 年3 月21日新北警土刑字第0000 000000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影本1 份(見高院卷第11頁至第12頁)在卷可稽,足認被告MAI ANH THUYET之名義確有遭他人冒名應訊之情形,揆諸上揭事證,堪認105 年12月18日為警查獲並製作調查筆錄、偵訊筆錄之人,可能為另案被告LE TRUONG SON 或另有他人,然究非本案被告MAI ANHTHUYET。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於法尚有未合,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