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8 分鐘讀完全文 2,7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6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2665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吳芷葳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毒偵字第96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芷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計零點肆零參壹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1行「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應補充記載為「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 年度毒聲字第243 號裁定」;同欄最末行「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應更正記載為「結果呈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證據:㈡所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6/00000000)」應更正記載為「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年11月14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UL/2016/B0000000)」;暨證據部分應補充「自願受搜索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暨扣押物品目錄表(見105 年度毒偵字第9601號卷第8 至10頁)」者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仍不能戒除毒癮,再次漠視法令禁制而犯本罪,顯見其戒除毒癮之意志薄弱,惟念其施用毒品所生危害,實以自戕身心健康為主,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素行(參照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表)、犯罪動機、犯罪目的、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暨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陳春銘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9601號
    被      告  吳芷葳  女  2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號
                        居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芷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裁定送觀
    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3年10月8
    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3年度毒偵字第119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5年11月1日11時許,在新北市○○區○○路
    0號10樓之蝴蝶谷旅社317室內,以燃燒玻璃球吸食其煙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新北市政府警
    察局三重分局員警於同日23時10分許前往蝴蝶谷旅社執行臨
    檢,經徵得吳芷葳同意後,進入上址317室執行搜索,當場
    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6785公克、淨
    重0.4048公克、驗餘淨重0.4031公克)。復經採集吳芷葳尿
    液送驗,結果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北縣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芷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
       報告編號:UL/2016/80000000)、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
       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編號:C000000
       0號)各1份。
 (三)臺北榮民總醫院105年12月8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
       毒品成分鑑定書1份。
 (四)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6785公克
       、淨重0.4048公克、驗餘淨重0.4031公克)。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
    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施用毒品前後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
    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請不另論罪。至扣案之第二
    級毒品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6785公克、淨重0.4048公克
    、驗餘淨重0.4031公克),請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
    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檢  察  官  張啓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6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