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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5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徐子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053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詹詠淞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毒偵字第15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詹詠淞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 行「於105 年6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應更正為「於105 年6 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二)第3 行「105 年12月20日」應更正為「105 年12月30日」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施用毒品係自戕身心,對於他人法益尚無具體危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六庭 法 官 徐子涵

書記官 高嘉瑩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毒偵字第1527號
    被      告  詹詠淞  男  22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0
                          弄0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
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詹詠淞於民國104 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
    院以105 年度毒聲字第287 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施以觀察、
    勒戒後,於105 年6 月21日因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釋放,
    並經本署檢察官於105 年6 月28日以105 年度毒偵字第1675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詹詠淞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
    第2 款所明定之第二級毒品,不得持有及施用,竟基於施用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12月10日22時許
    ,在新北市板橋區大仁街之友人住處內,將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點火燻烤後,以所生煙霧吸入體內之
    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乙次。嗣於同月 14日0
    時3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 號傑尼汽車旅館內,
    因形跡可疑而遭警盤查,復於同日2 時5 分許,在新北市政
    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大觀派出所,徵得其同意採集其尿液檢體
    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詹詠淞於警詢時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勘察採證同意書、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
      名及檢體編號對照表(檢體編號:A0000000)、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12月20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
      液檢體編號:A0000000)。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施用第二
    級毒品罪嫌;被告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6    日
                              檢  察  官  李宗翰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053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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