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31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6年度簡字第3153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景弘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1432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 條第1 項之公然猥褻罪。爰審酌被告僅為滿足其私慾,竟不顧他人之感受,於公共場所裸露其性器官,有違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殊非可取,兼衡其素行、生活狀況、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以及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234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6年度偵字第14328號
被 告 甲○○ 男 3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縣○○道0段00巷0號
4樓
居新北市○○區○○路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意圖供人觀覽,身穿紅色外套,於民國106年5月3日1
2時18分許,行走在新北市土城區海山路與明德路口旁惜福
步道時,見楊豔獨自1人行走該步道,竟將其褲子及內褲脫
至膝蓋處,裸露生殖器,楊豔聽聞後方傳來腳步聲,回頭看
時見甲○○公然裸露生殖器,旋即尖叫往前奔跑,甲○○則
緊追在後,楊豔躲進路口檳榔攤求救,斯時由檳榔攤老闆及
友人合力將甲○○逮捕後報警處理。
二、案經楊豔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自白。
二告訴人楊豔於警詢時之指訴。
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被告罪嫌堪以認定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4條第1項之公然猥褻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檢察官 黃 子 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