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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 法官
    藍海凝楊朝舜吳智勝
  • 法定代理人
    許湘鋐、張瓊華

  • 原告
    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商配言翔有限公司法人翁文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原   告 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鋐 被   告 王商配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   告 翁文川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商配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7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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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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