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原 告 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鋐 被 告 王商配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 告 翁文川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商配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7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