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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58號

公共危險等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藍海凝楊朝舜吳智勝

原   告
藍海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湘鋐
被   告
王商配
被   告
言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瓊華
被   告
翁文川

上列被告因被告王商配公共危險案件(106 年度簡上字第7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藍海凝

                   法 官 楊朝舜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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