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5號
- 原告
- 邱櫻村
- 訴訟代理人
- 翁方彬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顯龍律師
- 被告
- 楊德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5號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