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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5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3 日

法官楊筑婷陳佳妤吳智勝

原告
邱櫻村
訴訟代理人
翁方彬律師
複代理人
楊顯龍律師
被告
楊德寶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6年度簡上字第98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佳妤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李盈萩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85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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