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8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科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科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科更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士交簡字第948 號、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不能安全駕駛致│ │ │交通危險罪 │交通危險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5 年7 月25日│105 年6 月28日│ │民國)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05 年度偵字第│ │ │ │10248 號 │20038 號 │ ├──┼──┼───────┼───────┤ │最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後 │ │院 │院 │ │事 ├──┼───────┼───────┤ │實 │案號│105 年度士交簡│105 年度審交簡│ │審 │ │字第948 號 │字第513 號 │ │ ├──┼───────┼───────┤ │ │判決│105 年9 月30日│105 年10月7 日│ │ │日期│ │ │ ├──┼──┼───────┼───────┤ │確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定 │ │院 │院 │ │判 ├──┼───────┼───────┤ │決 │案號│105 年度士交簡│105 年度審交簡│ │ │ │字第948 號 │字第513 號 │ │ ├──┼───────┼───────┤ │ │確定│105 年10月25日│105 年10月28日│ │ │日期│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