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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8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俞秀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28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林科更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67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林科更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林科更因犯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等案件,先後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 年度士交簡字第948 號、本院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513 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俞秀美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編號    │       1      │       2      │                
├─────┼───────┼───────┤                
│  罪名    │不能安全駕駛致│不能安全駕駛致│                
│          │交通危險罪    │交通危險罪    │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5 月,│有期徒刑5 月,│                
│          │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新臺幣1,000 元│                
│          │折算1 日      │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105 年7 月25日│105 年6 月28日│                
│民國)    │              │              │                
├──┬──┼───────┼───────┤                
│偵查│機關│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機關│    │院檢察署      │院檢察署      │                
│及案├──┼───────┼───────┤                
│號  │案號│105 年度偵字第│105 年度偵字第│                
│    │    │10248 號      │20038 號      │                
├──┼──┼───────┼───────┤                
│最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後  │    │院            │院            │                
│事  ├──┼───────┼───────┤                
│實  │案號│105 年度士交簡│105 年度審交簡│                
│審  │    │字第948 號    │字第513 號    │                
│    ├──┼───────┼───────┤                
│    │判決│105 年9 月30日│105 年10月7 日│                
│    │日期│              │              │                
├──┼──┼───────┼───────┤                
│確  │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                
│定  │    │院            │院            │                
│判  ├──┼───────┼───────┤                
│決  │案號│105 年度士交簡│105 年度審交簡│                
│    │    │字第948 號    │字第513 號    │                
│    ├──┼───────┼───────┤                
│    │確定│105 年10月25日│105 年10月28日│                
│    │日期│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02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