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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李幼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廖軍傑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29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廖軍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軍傑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 年9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11月1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3 月3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廖軍傑(一)前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 年度訴字第17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6 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上訴字第910 號、最高法院以103 年度臺上字第35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上開2 罪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42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7 月確定。(二)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簡字第500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確定。受刑人自103 年11月18日入監執行,上開(一)、(二)之刑經接續執行,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9 月,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原刑滿日期為107 年8 月6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終結日為107 年6 月3 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3 月3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83311 號函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幼妃

書記官 陳秀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240號於民國 106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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