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00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005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楊揚鎮
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揚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揚鎮因竊盜、毒品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並於民國105 年6 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7 月2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4 年度審易字第2637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八月,並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227 號駁回上訴確定;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1502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確定,此部分二案後經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128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受刑人復又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5 年度簡字第6647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確定。上開案件接續執行後,刑期共計為有期徒刑一年三月,受刑人於105 年6 月25日送監執行,指揮書原載執行完畢日期為106 年9 月24日,累進縮刑20日,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9 月4 日,現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8451 號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