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7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71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唐本光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56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唐本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唐本光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8 年5 月確定,於民國100 年9 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4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唐本光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109 年1 月5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8 年11月18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4 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771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