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3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鄭諺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諺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諺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科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