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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3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智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鄭諺懋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鄭諺懋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鄭諺懋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於附表編號1 所載判決確定日期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科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向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吳智勝

書記官 屠衛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337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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