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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3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彭全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73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許育樹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6 年度執聲字第2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育樹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受刑人許育樹因犯賭博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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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彭 全 曄

書記官 陳 宥 伶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罪      │宣      │犯      罪│偵查機關│ 最  後  事  實  審   │確    定    判    決  │執行案號│備      註│
│  │        │        │          │        ├─┬───┬─────┼─┬───┬─────┤        │          │
│  │        │告      │日      期│   及   │法│案  號│判      決│法│案  號│確      定│        │          │
│  │        │        ├─────┤        │  ├───┤日      期│  ├───┤日      期│        │          │
│號│名      │刑      │年  月  日│年度案號│院│年字號│年  月  日│院│年字號│年  月  日│        │          │
├─┼────┼────┼─────┼────┼─┼───┼─────┼─┼───┼─────┼────┼─────┤
│01│毒品危害│有期徒刑│103.11.26 │新北地檢│新│106 年│106.06.12 │新│106 年│106.07.15 │新北地檢│已執行完畢│
│  │防制條例│三月,如│          │105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6 年執│          │
│  │(施用二│易科罰金│          │撤緩毒偵│地│第1681│          │地│第1681│          │字12044 │          │
│  │級毒品)│以新臺幣│          │字第264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號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02│賭博    │有期徒刑│104.09-10 │新北地檢│新│106 年│106.06.03 │新│106 年│106.07.01 │新北地檢│          │
│  │        │二月,如│月間      │106 年度│北│度簡字│          │北│度簡字│          │106 年執│          │
│  │        │易科罰金│          │偵字5537│地│第2692│          │地│第2692│          │字12239 │          │
│  │        │以新臺幣│          │號      │院│號    │          │院│號    │          │號      │          │
│  │        │一千元折│          │        │  │      │          │  │      │          │        │          │
│  │        │算一日  │          │        │  │      │          │  │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73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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