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9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967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高瑋鴻
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68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瑋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 月確定,於民國105 年12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9 月15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 年度審簡字第144 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9 月15日法授矯字第1060180610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五庭法 官 何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