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謝梨敏胡佩芬胡修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0號

聲請人
即被告
薛憲龍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55號),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薛憲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聲請人即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處分聲請人自民國106 年1 月17日起予以羈押。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伊之前因出外工作,錯失開庭,實為不對,請求給予機會,伊現於翔翼土木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工作,請讓伊重返社會繼續工作,伊爾後會按時到庭,懇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被告雖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但已無羈押之必要;或另有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之情形,法院應准許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倘被告猶具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各款或第101 條之1 第1 項所示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又無同法第114 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之情形者,法院尚難准許具保停止羈押,合先敘明。

四、聲請人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犯有何詐欺取財、行使偽造公文書犯行,惟參酌卷內事證堪認聲請人犯罪嫌疑重大,再聲請人經本院通緝始緝獲到案,堪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本案詐貸金額非低,衡酌一切情狀,認聲請人仍有羈押之必要,至聲請意旨縱令屬實,惟聲請人前開主張並非本院審酌是否停止羈押之因素,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亦屬無據。此外,本院亦查無被告有何刑事訴訟法第114 條各款所列情形。從而,依上開說明,被告羈押之原因既仍存在,且有羈押之必要,自無從具保停止羈押,是以聲請人上開聲請,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謝梨敏

法 官 胡佩芬

法 官 胡修辰

書記官 王苡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50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停止羈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