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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4號

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周宛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624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黃裕庭

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2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裕庭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裕庭因放火燒燬建物及住宅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查受刑人前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訴字第16號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10月確定,受刑人自104 年10月27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6 年8 月10日,今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2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01 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6 年2 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552300 號)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周宛蘭

書記官 戴韶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24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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