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9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96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吳忠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假釋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4年2 月確定,於民國102 年8 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1 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情。
二、查受刑人甲○○因強制性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1 年侵上訴字第398 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2 月確定;本院以102 年訴字第538 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207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11月確定;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審易字第822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按,是以本院為受刑人上開犯罪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本院自有權為本件裁定。茲受刑人上開案件之執行,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6 年1 月6 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872500 號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為106 年10月13日,復因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88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 年7 月17日,且關於犯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強制治療情形欄記載:「經本監102 年第9 次篩選會議篩選為應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本監103 年第5 次治療評估會議通過,認定治療已具成效,再犯危險有顯著降低」等情等情,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月6 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2501 號函文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附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綜上,本院審核卷附之上開文件後,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