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2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自字第21號
- 自訴人
- 劉來好
上列自訴人因瀆職案件,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自訴不受理。
理由
一、自訴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自訴狀所載。
二、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 項、第329 條第2 項、第343 條準用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自訴人劉來好提起本件自訴時,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25日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並提出委任書狀,而該裁定業於同年5 月2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其仍逾期未補正,依上3 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43 條、第307 條、第329 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