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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6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5 日

法官曾淑娟廣于霙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訴緝字第160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解智淵
選任辯護人
劉亞杰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中華民國107 年1 月23日以106 年度訴緝字第160 號所為之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7015號、106 年度毒偵字第201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解智淵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判決業於民國107 年1 月31日合法送達被告解智淵,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即107 年2 月5 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即107 年3 月2 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 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書狀內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36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廣于霙

法 官 曹惠玲

書記官 陳玟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緝字第160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