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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謝梨敏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智豪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3123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十日一0七年度審易字第二九九一號張智豪被訴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部分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理由

一、公訴意旨認本案被告張智豪被訴於民國107 年7 月29日凌晨5 時5 分許(實為107 年7 月28日凌晨5 時5 分許,起訴書誤載,應予更正)在○○市○○區○○○道0 段000 號停車場竊取車牌號碼000-0000號小貨車部分,所犯為刑法第320條第1 項之竊盜罪,核屬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而於107 年12月10日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案與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3076號為同一案件,該案業於107 年11月9 日提起公訴先繫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有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1 紙可查,是本院認被告被訴此部分罪嫌不宜進行簡式審判序,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以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273 條之1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謝梨敏

書記官 賴怡靜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991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