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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劉安榕李美燕陳俞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立旻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5773

號、第9343號、第11341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許立旻被訴下列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立旻於民國106 年9 月間經人介紹加入「波仔」所屬之詐騙集團,擔任提領被害人款項之車手工作,與該詐騙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聯絡,由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於「本判決附表一」所示時間,以附表一所示之詐騙方式,致附表一所示之人均陷於錯誤,於附表一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一所示金額至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後許立旻另依「波仔」指示領取人頭帳戶之提款卡後,提領人頭帳戶內款項,得款後許立旻預扣提領金額2%之報酬,再將餘款放入日租套房冰箱內,由不詳上游前來取走。因認被告所為,涉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2 款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罪罪嫌等語。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但經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亦得由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 條定有明文。而依刑事訴訟法第8 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定有明文。又案件是否已經起訴,應以檢察官起訴繫屬之先後為準,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由繫屬在先或經裁定繫屬在後之法院審判,致不得為審判者,自應依本款諭知不受理之判決,避免一罪兩判(最高法院92年度台非字第163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被告依「波仔」指示領取如「本判決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受騙款項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7年5 月22日以106 年度偵字第26211 號、107 年度偵字第446 號、第3234號、第5311號、第5485號、第6638號、第7560號起訴書提起公訴,並於107 年6 月11日繫屬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尚在審理中下稱「前案」),有該案起訴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36頁、第57至72頁)。

㈡而「本判決附表一」被訴之犯罪事實中之被害人、匯入款項、帳戶均與前案相同,是本件前揭起訴部分與「前案」乃為同一案件,又本院就該案乃於107 年11月16日方繫屬在院,有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7 頁),係為後繫屬之法院,本應由繫屬在先之審理「前案」法院就此部分一併審理,不應重複起訴;而本院係同一案件繫屬在後之法院,是就被告「本判決附表一」被訴加重詐欺取財部分自不得為審判。檢察官再就此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複提起公訴,依照上開說明,於法即有未合,爰依法諭知公訴不受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7 款、307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劉安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法 官 李美燕

法 官 陳俞伶

書記官 李翰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告訴人/ │詐騙時間│ 匯款地點 │匯入帳戶    │ 匯款金額 │      詐騙方式      │備註│
│號│被害人  │        │          │            │(新臺幣)│                    │    │
├─┼────┼────┼─────┼──────┼─────┼──────────┼──┤
│1 │王雅樂(│106 年11│臺中市北區│黃寶石之兆豐│80,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告訴│原起│
│  │告訴人)│月7 日16│漢口路3 段│銀行帳戶    │          │人之友人,佯稱急需款│訴書│
│  │        │時26分許│189 號漢口│00000000000 │          │項使用等語,致使告訴│附表│
│  │        │        │郵局臨櫃匯│號          │          │人陷於錯誤而於106 年│一編│
│  │        │        │款        │            │          │11月9 日14時40分許匯│號二│
│  │        │        │          │            │          │款至左列帳戶內。    │十  │
├─┼────┼────┼─────┼──────┼─────┼──────────┼──┤
│2 │張婷婷(│106 年11│某處網路轉│同上        │25,000元  │詐騙集團成員在臉書網│原起│
│  │告訴人)│月9 日16│帳        │            │          │站刊登販賣MacBookPro│訴書│
│  │        │時許    │          │            │          │之訊息,告訴人得知後│附表│
│  │        │        │          │            │          │遂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一編│
│  │        │        │          │            │          │私訊之方式就販售筆電│號二│
│  │        │        │          │            │          │之樣式、價錢、付款方│十一│
│  │        │        │          │            │          │式及交付筆電時、地等│    │
│  │        │        │          │            │          │事項達成合意,致使告│    │
│  │        │        │          │            │          │訴人陷於錯誤而於106 │    │
│  │        │        │          │            │          │年11月9 日17時5 分許│    │
│  │        │        │          │            │          │匯款至左列帳戶內。  │    │
├─┼────┼────┼─────┼──────┼─────┼──────────┼──┤
│3 │黃偉哲(│106 年11│新北市新莊│同上        │29,985元  │詐騙集團成員假冒威秀│原起│
│  │告訴人)│月10日20│區中正路87│            │          │影城及聯邦銀行客服人│訴書│
│  │        │時29分許│9 之15號中│            │          │員,向告訴人佯稱先前│附表│
│  │        │        │國信託自動│            │          │購物因系統更新改為團│一編│
│  │        │        │櫃員機    │            │          │體票12張,需至自動櫃│號二│
│  │        │        │          │            │          │員機取消交易等語,致│十二│
│  │        │        │          │            │          │使告訴人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          │106 年11月10日22時23│    │
│  │        │        │          │            │          │分許匯款至左列帳戶內│    │
│  │        │        │          │            │          │。                  │    │
└─┴────┴────┴─────┴──────┴─────┴──────────┴──┘
附表二
┌─┬────┬────┬──────┬─────────┬───────┬───────┐
│編│告訴人(│時間    │詐騙手法    │匯入帳戶          │金額          │備註          │
│號│被害人)│        │            │                  │(新臺幣)    │              │
├─┼────┼────┼──────┼─────────┼───────┼───────┤
│1 │王雅樂  │106 年11│偽冒友人借款│兆豐銀行          │80,000元      │前案起訴書附表│
│  │        │月9 日下│            │00000000000000號  │              │四編號39      │
│  │        │午1 時38│            │帳戶              │              │              │
│  │        │分許    │            │                  │              │              │
├─┼────┼────┼──────┼─────────┼───────┼───────┤
│2 │張婷婷  │106 年11│於網路上刊登│同上              │25,000元      │前案起訴書附表│
│  │        │月9 日下│虛偽拍賣廣告│                  │              │四編號40      │
│  │        │午4時許 │            │                  │              │              │
│  │        │        │            │                  │              │              │
├─┼────┼────┼──────┼─────────┼───────┼───────┤
│3 │黃偉哲  │106 年11│詐稱因網路購│同上              │29,985元      │前案起訴書附表│
│  │        │月10日晚│物遭重複扣款│                  │              │四編號41      │
│  │        │間8 時29│,需依指示操│                  │              │              │
│  │        │分許    │作自動櫃員機│                  │              │              │
│  │        │        │以解除錯誤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154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