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上字第110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簡上字第11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炳男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8 月31日所為107 年度簡字第5792號第一審簡易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107 年度毒偵字第4346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前段、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故上訴人若逾10日之上訴期間而提起上訴,其上訴權已經喪失,原審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之。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第362 條前段之情形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367 條前段亦定有明文,是原審法院若未將逾上訴期間之上訴以裁定駁回,第二審法院仍須以判決駁回之,且依同法第372 條規定,得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再者,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規定,準用前揭上訴逾期而駁回之規定,故對於簡易判決倘逾期提起上訴,若原審法院未以裁定駁回,第二審之地方法院合議庭亦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1日所為107 年度簡字第5792號刑事簡易判決正本,業於107 年9 月14日囑託被告陳炳男所在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送達於被告,並由被告於同日簽收無誤,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附卷可稽(參見本院簡字卷第67頁)。又被告收受判決時係在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並於107 年9 月28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而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無庸加計在途期間,則其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7 年9 月15日起算10日及假日延展,末日應順延至107 年9 月25日(星期二)屆滿。然被告遲至107 年10月1 日始向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有刑事上訴狀上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戒護科收狀戳之戳記可憑,是被告上訴顯已逾法定上訴期間,且無從補正,依首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1 項、第3 項、第367 條前段、第372 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劉景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