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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2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陳伯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簡字第6922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簡敏如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17264、172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簡敏如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咖啡包共伍拾柒包(驗餘淨重共計壹佰參拾陸點零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除犯罪事實欄一第7 至8 行所載「已於103 年6 月28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更正為「已於103 年6 月12日交付保護管束期滿」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被告前有販賣第二級毒品等前科,猶無視於政府所推動之禁毒政策,未經許可持有第二級毒品,所為應予非難,衡其素行、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持有毒品之數量、原因、所生之危害及犯後態度、自陳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查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編號2C所載黑色包裝咖啡包共57包(驗餘淨重136.03公克)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 年7 月13日刑鑑字第1070061531號鑑定書乙份(見偵字第17264 號卷第106 至108 頁)在卷可稽;又據前開鑑定書上所載「鑑定結果:五、㈡2、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 ' 甲基安非他命' ' ,並於備考一、載有' ' 微量' ' 係為純度未達1%,故無法據以估算純質(總)淨重」,堪認為本件查獲之第二級毒品,惟經被告於偵訊中供稱一粒眠、毒品咖啡包15包、K 盤一個;刮片2 張、封膜機1 臺、手機1 具,以上都是伊的,其他都不是伊的(見偵字第17265 號卷第98頁),惟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皆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至因鑑驗用罄之部分,既已滅失,毋庸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另扣案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一、二所載之其他物品,因均與本件持有第二級毒品無涉,爰不於本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第450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欣湉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 萬元以下罰 。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 萬元以下罰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陳伯厚

書記官 黃心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17264號
                                               第17265號
被      告  簡敏如  女  48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號之1
                        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簡敏如前因販賣第二級毒品及轉讓禁藥案件,經臺灣板橋地
    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訴字第11
    2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嗣由臺灣高等法院以101年度上訴字第2852號判決販賣第二
    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處有期徒刑1年、無罪,轉讓禁藥部分
    上訴駁回,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於民國103年5月29
    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付保護管束,已於103年6月28日交
    付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假釋,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
    論。詎其仍不知悔改,明知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
    啡包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
    有,竟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7年6
    月3日為警搜索查獲前某時許,以不詳方式取得如附表一編
    號2C所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而
    持有之。嗣於107年6月3日23時3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其
    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7樓居所查獲,並扣得如附表
    一、二所示物品(所涉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與
    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
    分)。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簡敏如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
      表、扣案物品照片各1份。
(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07年7月13日刑鑑字第10700615
      31號鑑定書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犯罪科刑執行完畢
    之情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
    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成分之毒品咖啡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
    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欣湉
附表一:
┌──┬─────┬─────────────────┐
│編號│扣案物品  │鑑定結果                          │
├──┼─────┼─────────────────┤
│ 1  │疑似一粒眠│驗前淨重4.55公克                  │
│    │1盒       │驗餘淨重3.99公克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平)│
│    │          │    微量第四級毒品硝西泮(耐妥眠)│
│    │          │推估硝甲西泮(硝甲氮平)驗前純質淨│
│    │          │重約0.13公克(純度約3%)          │
├──┼─────┼─────────────────┤
│ 2A │毒品咖啡包│編號2-1及2-2:                    │
│    │66包      │驗前總淨重26.12公克               │
│    │          │驗餘總淨重23.78公克               │
│    │          │檢出第三級毒品4-甲基甲基卡西酮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
│    │          │    平)                          │
│    │          │推估4-甲基甲基卡西酮之驗前總純質淨│
│    │          │重為0.26公克(純度約1%)          │
├──┤          ├─────────────────┤
│ 2B │          │編號2-3至2-8:                    │
│    │          │驗前總淨重41.48公克               │
│    │          │驗餘總淨重39.63公克               │
│    │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氯乙基卡西酮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N-│
│    │          │    乙基卡西酮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5-甲氧基-N-異丙 │
│    │          │    基色胺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
│    │          │    平)                          │
├──┤          ├─────────────────┤
│ 2C │          │編號2-9至2-65:                   │
│    │          │驗前總淨重137.17公克              │
│    │          │驗餘總淨重136.03公克              │
│    │          │檢出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    │          │    微量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硝甲氮│
│    │          │    平)                          │
├──┤          ├─────────────────┤
│ 2D │          │編號2-66:                        │
│    │          │驗前淨重3.05公克                  │
│    │          │驗餘淨重1.34公克                  │
│    │          │檢出微量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
├──┼─────┼─────────────────┤
│ 3  │不明粉末(│驗前總淨重1237.45公克             │
│    │奶茶粉)  │驗餘總淨重1236.27公克             │
│    │3盒       │檢出非毒品成分                    │
├──┼─────┼─────────────────┤
│ 4  │不明粉末(│驗前淨重994.38公克                │
│    │香草粉)  │驗餘淨重994.13公克                │
│    │1盒       │未檢出第二級毒品、第三級毒品      │
└──┴─────┴─────────────────┘
附表二:
┌──┬─────────────┐
│編號│扣案物品                  │
├──┼─────────────┤
│ 1  │K盤1個                    │
├──┼─────────────┤
│ 2  │刮片2張                   │
├──┼─────────────┤
│ 3  │毒品咖啡包裝袋300個       │
├──┼─────────────┤
│ 4  │未拆封毒品咖啡包裝袋5盒   │
├──┼─────────────┤
│ 5  │磅秤1個                   │
├──┼─────────────┤
│ 6  │封模機1台                 │
├──┼─────────────┤
│ 7  │APPLE手機1支(不含SIM卡)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692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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