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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239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劉思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239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6 年7 月22日凌晨0 時46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劉思吟

書記官 莊姍錞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239號於民國 107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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