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年度聲字第1239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聲字第1239號
- 聲請人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陳宗佑
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8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宗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宗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除附表編號2 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106 年7 月22日凌晨0 時46分許為警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外,餘均如聲請人原附表所載),有各該案號刑事簡易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 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