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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7號

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曾淑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請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陳柏驥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382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柏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柏驥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陳柏驥因犯如附表所載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曾淑娟

書記官 林蔚然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          │        1.                  │        2.                  │
├───────┼──────────────┼──────────────┤
│罪名          │詐欺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
│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新臺幣1,000 元折算1 日      │
├───────┼──────────────┼──────────────┤
│犯罪日期      │105 年3 月7 日至9 日        │106 年7 月5 日              │
├───────┼──────────────┼──────────────┤
│偵查(自訴)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6 年│
│關年度及案號  │度偵字第14498 號            │度毒偵字第9161號            │
├──┬────┼──────────────┼──────────────┤
│ 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後 ├────┼──────────────┼──────────────┤
│ 事 │案號    │106 年度審簡字第178 號      │106 年度簡字第7292號        │
│ 實 ├────┼──────────────┼──────────────┤
│ 審 │判決日期│106 年10月13日              │106 年11月23日              │
├──┼────┼──────────────┼──────────────┤
│ 確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 定 ├────┼──────────────┼──────────────┤
│ 判 │案號    │106 年度審簡字第178 號      │106 年度簡字第7292號        │
│ 決 ├────┼──────────────┼──────────────┤
│    │確定日期│106 年11月14日              │107 年1 月2 日              │
├──┴────┼──────────────┼──────────────┤
│備註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7 年│
│              │度執字第1481號              │度執字第1987號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07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