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6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08 日

法官陳正偉鄭淳予陳志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金訴字第68號

公訴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孫德豪
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孫德豪自民國一○九年一月八日起限制出境、出海捌月。

理由

一、按「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但所犯係最重本刑為拘役或專科罰金之案件,不得逕行限制之: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二、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三、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8 月,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5 年;其餘之罪,累計不得逾10年」,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第1 項、第93條之3 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孫德豪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且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尚未確定),其涉犯指揮犯罪組織等犯罪嫌疑重大,且其前有通緝到案之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又其於本件始終矢口否認犯行,與同案被告趙祖鞍、謝宏源、吳承修等人所述均不相符,亦有卷內相關事證可佐,有相當理由認其有逃亡或勾串共犯之虞,本院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及被告居住、遷徙自由權受限制之程度,認有限制出境、出海之必要,爰裁定其自民國109 年1 月8 日起限制出境、出海8 月。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之2 ,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正偉

法 官 鄭淳予

法 官 陳志峯

書記官 李振臺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訴字第68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