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原簡字第8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簡字第86號
- 被告
- 周意堅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所為之判決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宣告刑欄所載之「以新臺幣元折算壹日」均應更正為「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31日所為之107 年度原簡字第86號判決原本及判決正本之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五宣告刑欄所載「以新臺幣元折算壹日」,自係文字之記載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