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易字第1686號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簡志成 上列被告因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 年度調偵緝字第454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簡志成犯業務侵占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零玖萬陸仟參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簡志成自民國102 年6 月10日起在集暉消防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集暉公司)擔任協理,負責銷售消防器材及收取款項之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業務侵占之犯意,於102 年10月8 日起至105 年6 月6 日(起訴書誤載為105 年6 月2 日,應予更正)止期間,向集暉公司之客戶收取消防器材款項或支票後,未繳回集暉公司,而接續將其所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款項侵占入己,侵占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106,355 元(起訴書誤載為1,106,115 元,應予更正)。 二、案經集暉公司告訴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簡志成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且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案件,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李錦發於偵訊時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並有李錦發所提出之侵占款項明細表、集暉公司客戶訂貨收款確認單、被告書立切結書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上揭任意性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侵占如附表「侵占金額」欄所示之貨款,係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所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論以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 ㈡爰審酌被告受僱於集暉公司,不思謹守職責分際,竟利用職務之便,將業務上所持有之營收款項共計1,106,355 元侵占入己,除侵害集暉公司之財產權外,亦破壞雇主對於員工之信賴關係,所為實屬不該,惟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先前雖於106 年12月5 日與集暉公司成立調解,承諾以分期付款方式賠償集暉公司2,313,575 元,此有新北市土城區調解委員會106 年民調字第301 號調解筆錄在卷可參,惟迄今僅給付1 萬元予集暉公司,餘則未依約償還,此據李錦發陳明在卷,亦為被告所不爭,兼衡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犯罪動機、目的、侵占款項數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沒收部分: 被告為本案部分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自105 年7 月1 日施行,修正後即現行刑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而無比較新舊法問題,是本案自應逕行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沒收相關規定。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2 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又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所侵占之營收款項合計1,106,355 元,扣除已返還集暉公司之1 萬元,尚有餘款1,096,355 元尚未返還予該公司,為避免被告無端坐享犯罪所得,且經核本案情節,宣告沒收並無過苛之虞,是上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之規定諭知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36 條第2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國彬偵查起訴,由檢察官何克凡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二十五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李略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5 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 1 項之罪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3 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號│收取日期 │客戶名稱 │侵占金額 │ │ │ │ │(新臺幣) │ ├──┼───────┼─────────┼──────┤ │ 1 │102年10月8日 │傑森沙發 │10,000元 │ ├──┼───────┼─────────┼──────┤ │ 2 │102年10月8日 │睿泳 │9,000元 │ ├──┼───────┼─────────┼──────┤ │ 3 │102年10月8日 │桂林木器廠 │10,000元 │ ├──┼───────┼─────────┼──────┤ │ 4 │103年6月19日 │聯鼎科技 │2,000元 │ ├──┼───────┼─────────┼──────┤ │ 5 │103年7月4日 │永達食品冷凍 │6,400元 │ ├──┼───────┼─────────┼──────┤ │ 6 │103年8月1日 │瑪雅山莊 │3,000元 │ ├──┼───────┼─────────┼──────┤ │ 7 │103年8月8日 │捷開實業 │21,000元 │ ├──┼───────┼─────────┼──────┤ │ 8 │103年8月14日 │富基展 │3,150元 │ ├──┼───────┼─────────┼──────┤ │ 9 │103年8月14日 │証勝企業 │3,500元 │ ├──┼───────┼─────────┼──────┤ │ 10 │103年8月15日 │頂滎企業社 │3,000元 │ ├──┼───────┼─────────┼──────┤ │ 11 │103年8月25日 │廉捷企業 │2,000元 │ ├──┼───────┼─────────┼──────┤ │ 12 │103年9月9日 │知音時間坊 │2,000元 │ ├──┼───────┼─────────┼──────┤ │ 13 │103年9月10日 │鈞楷 │3,150元 │ ├──┼───────┼─────────┼──────┤ │ 14 │103年10月13日 │嘉益針織廠 │6,000元 │ ├──┼───────┼─────────┼──────┤ │ 15 │103年11月3日 │嘉益針織廠 │12,000元 │ ├──┼───────┼─────────┼──────┤ │ 16 │104年4月2日 │紘嘉機械 │30,000元 │ ├──┼───────┼─────────┼──────┤ │ 17 │104年4月7日 │張人山 │80,000元 │ ├──┼───────┼─────────┼──────┤ │ 18 │104年4月22日 │台壁 │30,000元 │ ├──┼───────┼─────────┼──────┤ │ 19 │104年7月7日 │永達食品冷凍 │6,500元 │ ├──┼───────┼─────────┼──────┤ │ 20 │104年7月7日 │頡昌 │2,000元 │ ├──┼───────┼─────────┼──────┤ │ 21 │104年7月20日 │地主/泰育/嘉益 │12,000元 │ ├──┼───────┼─────────┼──────┤ │ 22 │104年8月14日 │保安華廈 │22,800元 │ ├──┼───────┼─────────┼──────┤ │ 23 │104年8月17日 │三友油漆 │7,000元 │ ├──┼───────┼─────────┼──────┤ │ 24 │104年8月17日 │義記企業社 │10,500元 │ ├──┼───────┼─────────┼──────┤ │ 25 │104年8月20日 │一福 │4,500元 │ ├──┼───────┼─────────┼──────┤ │ 26 │104年10月14日 │耀興企業社 │3,150元 │ ├──┼───────┼─────────┼──────┤ │ 27 │105年1月6日 │佳鑫 │7,665元 │ ├──┼───────┼─────────┼──────┤ │ 28 │105年2月25日 │桃園樹仁三街地主 │22,000元 │ ├──┼───────┼─────────┼──────┤ │ 29 │105年2月25日 │益通傢俱 │2,205元 │ ├──┼───────┼─────────┼──────┤ │ 30 │105年3月1日 │錸錸飲酒店 │2,800元 │ ├──┼───────┼─────────┼──────┤ │ 31 │105年3月1日 │榮華彩色印刷 │2,100元 │ ├──┼───────┼─────────┼──────┤ │ 32 │105年3月4日 │麒滕 │2,000元 │ ├──┼───────┼─────────┼──────┤ │ 33 │105年3月7日 │偉明豆乾店 │3,000元 │ ├──┼───────┼─────────┼──────┤ │ 34 │105年3月29日 │駿威 │6,000元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105年3月9日) │ │ │ ├──┼───────┼─────────┼──────┤ │ 35 │105年3月13日 │愷誠精密 │2,100元 │ ├──┼───────┼─────────┼──────┤ │ 36 │105年3月15日 │傑森沙發 │2,100元 │ ├──┼───────┼─────────┼──────┤ │ 37 │105年3月15日 │昇立 │2,100元 │ ├──┼───────┼─────────┼──────┤ │ 38 │105年3月16日 │沛泉企業 │2,100元 │ ├──┼───────┼─────────┼──────┤ │ 39 │105年3月16日 │紘嘉機械 │2,100元 │ ├──┼───────┼─────────┼──────┤ │ 40 │105年3月21日 │泰佑木業 │3,045元 │ ├──┼───────┼─────────┼──────┤ │ 41 │105年3月21日 │黃老闆 │52,000元 │ ├──┼───────┼─────────┼──────┤ │ 42 │105年3月21日 │張人山 │3,000元 │ ├──┼───────┼─────────┼──────┤ │ 43 │105年3月21日 │桃園樹仁三街地主 │44,000元 │ ├──┼───────┼─────────┼──────┤ │ 44 │105年3月22日 │黃進鳳鐵工廠 │1,500元 │ ├──┼───────┼─────────┼──────┤ │ 45 │105年3月23日 │睿泳 │2,000元 │ ├──┼───────┼─────────┼──────┤ │ 46 │105年3月23日 │桂林木器行 │2,000元 │ ├──┼───────┼─────────┼──────┤ │ 47 │105年4月1日 │錢嫂 │2,000元 │ ├──┼───────┼─────────┼──────┤ │ 48 │105年4月5日 │瑪雅山莊 │3,000元 │ ├──┼───────┼─────────┼──────┤ │ 49 │105年4月7日 │超好百貨 │3,000元 │ ├──┼───────┼─────────┼──────┤ │ 50 │105年4月14日 │昱舜 │6,090元 │ ├──┼───────┼─────────┼──────┤ │ 51 │105年4月14日 │育欣商行 │3,000元 │ ├──┼───────┼─────────┼──────┤ │ 52 │105年4月18日 │福美針織 │10,280元 │ ├──┼───────┼─────────┼──────┤ │ 53 │105年4月20日 │鴻澂 │5,300元 │ ├──┼───────┼─────────┼──────┤ │ 54 │105年4月20日 │龍煬鋼鐵工程 │4,000元 │ ├──┼───────┼─────────┼──────┤ │ 55 │105年4月21日 │宏記香鋪店 │285,000元 │ ├──┼───────┼─────────┼──────┤ │ 56 │105年4月22日 │森龍沙發 │12,600元 │ ├──┼───────┼─────────┼──────┤ │ 57 │105年4月22日 │祥固 │2,000元 │ ├──┼───────┼─────────┼──────┤ │ 58 │105年4月22日 │創億 │3,675元 │ ├──┼───────┼─────────┼──────┤ │ 59 │105年4月22日 │宏洲 │2,100元 │ ├──┼───────┼─────────┼──────┤ │ 60 │105年4月22日 │格森塑膠 │1,260元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105年4月25日)│ │ │ ├──┼───────┼─────────┼──────┤ │ 61 │105年4月25日 │壕倫實業 │5,700元 │ ├──┼───────┼─────────┼──────┤ │ 62 │105年4月25日 │宇強國際企業 │3,400元 │ ├──┼───────┼─────────┼──────┤ │ 63 │105年4月25日 │晟暐企業社 │1,500元 │ ├──┼───────┼─────────┼──────┤ │ 64 │105年4月25日 │金優燁鋼 │2,100元 │ ├──┼───────┼─────────┼──────┤ │ 65 │105年4月28日 │貴族園藝 │5,000元 │ ├──┼───────┼─────────┼──────┤ │ 66 │105年5月9日 │煒曄企業 │3,360元 │ ├──┼───────┼─────────┼──────┤ │ 67 │105年5月18日 │泰育精密科技 │3,150元 │ ├──┼───────┼─────────┼──────┤ │ 68 │105年5月19日 │展億沙發廠 │2,000元 │ ├──┼───────┼─────────┼──────┤ │ 69 │105年5月25日 │聿山實業 │1,500元 │ ├──┼───────┼─────────┼──────┤ │ 70 │105年5月25日 │新益光實業 │3,600元 │ │ │ │ │(起訴書誤載│ │ │ │ │為3,360元) │ ├──┼───────┼─────────┼──────┤ │ 71 │105年5月31日 │凱悅銘企業 │2,100元 │ ├──┼───────┼─────────┼──────┤ │ 72 │105年6月6日 │威榮汽車環保 │20,300元 │ │ │(起訴書誤載為│ │ │ │ │105年6月2日) │ │ │ ├──┼───────┼─────────┼──────┤ │ 73 │105年4月27日 │奇穗織造 │238,875元 │ ├──┴───────┴─────────┼──────┤ │ 合 計 │1,106,355元 │ └────────────────────┴──────┘